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势汹汹
建筑业企业如何应对
工期能不能延长
工人工资该怎么发
原材料上涨谁来买单
停工期间的损失如何分担
……
这些疫情期间建筑业企业关心的问题
看看专业律师团队是如何解答
问题一:此次疫情是否为不可抗力,施工企业能主张免责吗?
答:是不可抗力。只要此次疫情影响到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企业就可主张免责。
详细解析: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此次疫情在法律上应属不可抗力,但是针对疫情持续的期间、地域、对具体项目、工程影响的不同程度等因素,其适用的情形相对而言也是不同的。
3、能否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要看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实际履行的有无影响。事实上,此次疫情不可能对所有施工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疫情就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只有当其影响到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才可被视为不可抗力。
4、政府发文延期复工开业通知等文件均可作为疫情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证据,收集证据十分重要,可以作为今后免责的主要法律依据。
问题二:受到影响的施工企业能否申请工期顺延?如何申请?
答:可以申请工期顺延。申请程序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关于承包人工期索赔的具体约定。
详细解析:
1、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作为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的法定事由。
2、总工期是否延长,还要具体分析延误的工作是不是关键工作,延误的时间有没有超过该工作的总时差等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关于承包人索赔的条款: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问题三:停工期间的损失如何分担?
答: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关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原则。
详细解析: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问题四:除了工期索赔外,措施费能不能索赔?
答:如果因为疫情的影响增加了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增加了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或改变施工时间和顺序、调整施工方案,就可以要求调整或索赔措施项目和费用。
详细解析:
1、措施项目费用索赔是项目索赔的重要部分之一。
2、签约合同价中包含的措施费项目的,如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地上及地下设施临时保护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垂直运输费、脚手架工程费等受到疫情因素影响的,均应予以调整合同价,给予相应补偿。
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与夜间施工增加费的索赔按照实际的支出进行计算。二次的搬运费索赔额主要的包括对材料的损失以及人工、机械搬运的费用。夜间施工增加费以及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主要的是工程延期的部分,但是如果是项目的承包人造成的工程延期,不予索赔。已完工程的保护费索赔主要是针对工程的照管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设备的保护费主要是针对材料机械的单价上涨情况下的具体索赔。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索赔时间的规定
因不可抗力的索赔;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问题五:受疫情影响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最长30天)的工资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发放,即应当包括除奖金(提成)以外的其它工资科目。超过一个月之后才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等措施。
详细解析:
1、施工企业决定停工停产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民主决策并公示。
2、《人社部办公厅明电[2020]5号文件》第二条: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内容属作者的个人观点。以各企业遇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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