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政建〔2020〕48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版)》的通知
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辖市(区)信用办,各建筑业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体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苏建建管〔2013〕662号)、《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6〕82 号)和《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市住建局和市信用办经广泛调研,在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版)》作了部分修订,形成《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第七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的各种优劣信用行为进行量化考核计分,并将计分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建筑行业日常监管,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
第三条 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坚持统一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共享、考核客观公正、结果运用高效、社会各方监督”的运作方式。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受市住建局委托,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建局下属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招投标监管、造价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配合做好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镇江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软件平台。
第六条 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所有参与镇江市建筑施工的企业,均视为承诺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承诺诚信经营,承诺接受国家、省、市相关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约措施,违者后果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和录入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市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等组成。
第八条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地址、电话、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工程信息;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和批评处罚信息等。
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中有关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实况等方面的信息。
日常监管信息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日常监管中收集到的建筑业企业行为信息。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企业加密锁登录“平台”。其中:市区(京口、润州、高新区)企业向镇江市住建局申领;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企业向当地住建局申领。外地来镇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法人代表委托书向镇江市住建局申领。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的基础信息和获奖表彰信息由企业登录“平台”后自行录入,并保持及时更新。因企业基础信息及获奖表彰信息等维护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导致信用评价结果有误的,由企业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受到的各类批评处罚信息,由作出批评或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录入、审核;镇江市住建局对接到通知的部、省作出的批评处罚决定进行录入、审核,并负责将各类批评处罚信息按期归集至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二条 表彰表扬信息和批评处罚信息,应当以对外公布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正式文件或文书为依据。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和日常监管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录入、审核。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由市信用办根据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记录,并向市各信用成员单位补充征信后定期录入。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 信用考核和结果公布
第十六条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对照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建筑业企业集中考评不低于2次。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计分分得分和扣分两种。
第十八条 企业基本信用分满分为55分。其中:企业基本分20分、承接项目加分内容总分10分、表彰表扬加分内容总分20分、纳税加分内容总分5分。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1。
日常监管信息为扣分项目,日常考核扣分不保底。具体扣分标准见附件2。
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动态分总分为45分。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3。
第十九条 企业基本信用得分和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得分之和扣去日常监管信息扣分,即为企业信用考核总得分。
第二十条 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被有关部门列入惩戒黑名单的建筑业企业信用分在下两个考评时段内清零。
第二十一条 新进外地企业的初始信用分,为该企业基本分20分与本次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平均分之和,连续两年在镇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外地进市建筑业企业其信用得分,按新进外地建筑业企业的规定执行。
新取得资质的本地企业的初始信用分,取同类别、同等级本地企业的上一考核时段平均信用考核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下一考核时段按信用考评办法计算。
首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的投标人(含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企业)投标截止时间前须在“平台”入库,评标时在“平台”中无有效信息记录的,其信用分作0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自评价公布之日起至下次评价公布之日前有效,两次考评期间信用考评得分不作变动。建筑业企业对信用考评得分有异议的,可在当次信用分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镇江市住建局反映,反映属实的予以重新评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四章 信用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发布的信用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当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 小型项目是否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由招标人自主决定;其他类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参照执行。
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合一”综合评标法的,信用分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的2%-6%计入,其中:小型工程按2%-4%计入;中型工程按3%-5%计入;大型工程按4%-6%计入,具体数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价格因素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80%并随信用分值浮动,技术因素评分值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的,信用分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的2%-4%计入,具体数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第二十五条 以某一总承包资质为评价主体的建筑业企业,该企业其它总承包资质在招投标时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以相应系数,两项资质同级别的取0.95、相差一个级别的取0.9、相差两个级别的取0.85、相差三个级别的取0.8,投标资质级别高于评价资质级别的按同级别系数0.95记取;该企业其它专业承包资质在招投标时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以0.85。
以某一专业承包资质为评价主体的建筑业企业,该企业其它专业承包资质在招投标时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以0.9;该企业其它总承包资质在招投标时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以0.8;
对于要求建筑业企业同时具备两个及两个以上资质的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的参评主体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两个及两个以上资质其中之一的,招投标时信用考核得分不打折。
对于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进行投标时,信用考核得分按牵头人(牵头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考核得分计算。
第二十六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在资质监管、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纳入招投标环节后,企业获得的建设工程类单项奖励在评标时不再单独计(加)分,不再使用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失信信息录入镇江市企业共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失信信息将推送各相关部门,在财政扶持、行政许可等相关领域进行联合惩戒处罚。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将通过诚信黑榜向社会曝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细则的,可以向镇江市住建局和市信用办投诉、举报。
第六章 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三十二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建筑施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的,将作为失信信息录入镇江市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双公示”系统,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自主申报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计入法人组织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连续两年信用考核一直在全市前10名以内,并且经联合征信在其他领域无失信信息的,将被认定为诚信红名单,录入法人信用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宣传。
第三十五条:建筑施工和相关责任人,因主观故意或管理不规范,导致施工质量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将被认定为失信黑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宣传,并纳入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
第三十六条:市信用办根据国家、省、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要求,将法人组织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推送给政府各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在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策扶持、金融融资、评优评先等领域应用,重点实施黑名单市场退出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2、建筑业企业日常监管考核方法
3、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镇江建筑行业协会版权所有 苏ICP备19038229号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中山东路381号中山大厦5楼
邮箱:zjjzhyxh@163.com 电话:0511-85217200 传真:0511-85217200